股权融资模式主要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产权交易、股权私募等方式进行的企业融资。股权融资是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股权融资成功,企业不仅可以获得大量的资金,还可以获取更为丰富的客户、人脉、政府资源。
一、股权转让
风险17:股权转让合同的瑕疵履行 ★★★
阐释说明:瑕疵履行主要包括迟延履行、加害给付以及受领迟延等情形。在公司股权转让融资过程中,这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或股权受让方违反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作出的保证。《公司法》第88条对有限公司合法和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做出规定: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例外是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股权的,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原则上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外是受让人不知时只由转让人承担。
防范措施:(1)建议企业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并要求股权受让方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2)建议企业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风险审查,避免给自身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78条、第579条,《公司法》第88条
风险18:股权转让比例结构设置不当 ★★
阐释说明: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是为了完成其融资计划,增强企业实力。实践中,有的企业急于融资,常忽视企业股权转让比例结构的设置,致使股权比例被稀释,进而使得原有股东的控制权落空。企业控制权过于分散、缺乏实际控制人,可能导致企业决策缓慢、员工效率低下,内耗严重,影响企业发展。还可能会使企业面临被并购的风险,阻碍企业长期的持续经营。
防范措施:(1)在吸引新投资者之前,企业应仔细考察投资者能否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企业保持一致:企业的发展战略及长期发展目标;企业的股权稀释以及其管理权的分散;企业的盈利方式及利润分配方式。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控制权的分散问题,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以及投融资项目与政府政策之间的关系,确保项目符合中央和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辅助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股权激励方案与期权池,以防止企业控制权分散。
(2)在股权转让时,企业需对融资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益处进行慎重分析,尤其是融资对股权结构、管理权和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
(3)设计双层股权结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同股不同权(股权比例与表决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84至87条,第157至160条,第218至211条
风险19:股权融资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 ★★★
阐释说明:在股权融资时,公司需要将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告知投资者,此时便增加了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1)企业在与相对方交流的过程中,尽量避免披露企业重要信息与数据。注意签署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保密信息范围、保密义务人义务、保密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2)若发生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情况,企业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做好诉讼的准备。
法条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10、17、21条,《民法典》第501条
风险20:股权众筹融资操作不当 ★★★
阐释说明:从法律层面来看,股权众筹是融资者向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项目公司的股份,使投资者与融资者共同成为公司的股东,以获得未来的收益。[ 李钰.众筹业务法律解读[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11).]
(1)股权众筹融资操作不当的,可能面临涉嫌洗钱的法律风险。洗钱罪是指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提供资金账户,或协助变现,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等行为。若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均属于洗钱罪中“明知”的情形。“如果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为上述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即使融资者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助股权众筹的平台频繁划转投资者的款项,亦会使融资者具有涉嫌洗钱罪的法律风险。”[ 姜涛.互联网金融所涉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
(2)泄露企业隐私、商业秘密。即使《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平台有保护融资者隐私的义务,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投资者的相关信息。但仍可能出现不法平台将融资者的公司信息或者项目信息透露给他人,或不法平台对融资者的创意、项目自主占用的情形。[ 张小涛,岳文华,张学峰.中国股权类众筹发展的制约因素及风险研究[J].河南科学,2014(11).]若网络平台技术不到位,遭到黑客攻击,对初创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非法窃取,盗窃,披露或者使用,融资者便面临着隐私或者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法律风险。[ 吕明凡.股权众筹的发展及其风险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4).]若项目创意被窃取,项目未上便流产,所产生的著作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争议波及范围甚广。[ 宋柯均,吕笑微.国内股权众筹网站发展探析[J].现代物业,2014(8).]
防范措施:(1)参与股权众筹的融资企业需注意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要求。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进行公开宣传,不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累计不能超过200人,不能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等活动。
(2)参与股权众筹的融资企业必须要慎重选择众筹平台,融资者的融资项目及众筹平台必须制定合格投资者制度,具体可参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只对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者发布具体项目信息,避免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限制投资者人数,所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第三方监管账户,并专用于事先约定的融资项目。[ 陈海.当“股权众筹”遇上“新三板”[EB/OL].2017-06-17.https//mp.weixin.qq.com/s/iNoa67dTQquUcW2ijE000w.2019-09-01.]
法条链接:《刑法》第 191条,《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9条,《中国证券会办公厅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
法增加注册资金的行为。
风险21:增资扩股决议履行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重大瑕疵 ★★★
阐释说明:(1)公司决议增资扩股,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股东会决议,并由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公司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重大瑕疵,有可能导致增资扩股决议被法院撤销,从而导致该决议无效,公司便无法达到增资扩股的目的。
(2)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可能利用资本多数决的方式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认缴权,侵犯原股东优先认缴权的股东会决议,在原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公司的原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公司及股东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若因公司或其控制股东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而增资的,该部分股东向法院起诉,涉及新增资本中该部分股东的出资比例部分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防范措施:(1)股东会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可在章程中约定优先认缴权利的行使期限,超过合理期间,该项权利就不能再行使。根据《公司法》之规定,股东要行使优先认缴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该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前的股东;②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股东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缴权;③优先认缴权只限于认缴本身具有优先性;④优先认缴权是一种选择权,并非必须行使;⑤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对弃权股东放弃行使的部分没有优先认缴的权利。若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建议要求该股东出具书面声明。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116条、第227条、第228条
风险22:未核实出资人非货币出资的产权归属与实际价值 ★★
阐释说明:增资扩股方式的多样性主要针对人合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资合性较强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原始股东只能以货币方式参与增资扩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货币出资往往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出资产权事后贬值。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浮动幅度较大,市场或者政治等其他客观因素的变化可能会导致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贬值,从而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性。
(2)出资产权存在争议。譬如,有的出资人以职务技术成果或合作开发的技术出资,由于前者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后者的处分权属于合作者共有,故出资股东实际上并无独立的处分权,其出资行为应属无效。
(3)出资程序瑕疵。如出资人以债权方式出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出资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公司可能面临债权不能实现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1)核实非货币出资的产权归属。公司应对出资财产的权属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对权属证书、相关合同协议、工商登记等文件资料的审查,
确保出资人对出资财产具有完整、独立的处分权。
(2)审查出资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过抵押;股权是否为已经全部履行了公司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等情形,是否限制转让;对于债权出资,可要求出资人在以债权出资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3)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须经过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4)在出资协议中明确出资人产权转移给公司的时间,对于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须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可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以督促出资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对于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整个过程最好有专业人士进行风险把控,如公司法务人员或者外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让专业人员草拟和审核有关出资的协议并保存归档。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8条、第49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7条至第 11条
风险23:以提供借款为目的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
阐释说明:(1)以提供借款为目的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双方可能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投资人可主张返还借款和利息,致使企业增资扩股的目的难以实现。
(2)“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所以,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股权投资时,会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等标准综合判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01号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青企壹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司与出资人之间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或是其他名称的协议,都不影响法院对其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防范措施:
(1)若投资人的目的并非取得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属于债权投资。建议公司与其签订借贷协议,并注意防范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2)若投资人是股权投资,企业需重视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投资人投资额度及其所认购的出资份额比例,以及投资人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分期出资的需注明每期的数额与出资时间;明确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交割时间以及手续办理与费用的承担方;明确交割时间以前债务的承担方式;明确增资后公司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等人选的确定,以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亦应体现在增资协议中;明确利润分配、表决事项、清算等事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与解决程序;其他特殊设置,如对赌条款等。
(3)签署增资协议之前,注意与投资人签订保密协议,并进行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509条、第667条,《民间借贷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11条
风险24:公积金转增比例过高 ★★★
阐释说明:公司的公积金共有三类,分别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在扩股过程中,一些企业只看见增资带来的市场潜力,大幅度地将公积金投入其中,使得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实质上少于法律规定的数额,致使公司在面对经济危机或者市场动荡时,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抵抗外来资本市场的风险,进而造成企业的资金链断裂。
防范措施:
(1)企业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增资扩股协议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最高转增比例为75%。
(2)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以及其他资本公积等,不可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以及关联交易差价等。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最常见的方式为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同比例转增。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
(3)企业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10条至第214条,《小企业会计准则》第55条、第56条
三、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以获得资金的法律行为。[ 王双林.从当前舆论看产权交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J].产权导刊,2017(7).]
风险25:产权交易风险披露不全面 ★★
阐释说明:产权交易是资产所有者有偿转让其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一种经济活动,是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财产收益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行为,广义上包含了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破产等多项内容。
企业在通过产权交易融资的过程中,需要财务人员对受让方资产进行核实。但由于主客观等各种原因,若企业相关人员未能对其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与研究,企业则无法全面掌握关于产权交易融资相对方履约能力的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方需要投资方根据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时,对方很有可能因为其财务状况的问题丧失履约能力,导致企业融资失败,从而产生产权交易纠纷的风险。
防范措施:
(1)企业在通过产权交易融资的过程中,需要财务人员对受让方资产进行核实。若由于主观原因,企业相关人员未能对其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与研究,使企业无法全面掌握关于产权交易融资相对方履约能力的详细资料,并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相关人员应对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能激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去调查研究的主动积极性。
(2)对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资格限制。
(3)无论转让方,还是受让方,作为组织交易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程序上贯彻“平等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交易原则。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77条至594条(违约责任条款)
风险26:产权权属关系不明确 ★★
阐释说明: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实现融资目的,其用以交易的产权权属应当是确认无疑的。产权交易清晰,是产权交易融资的前提。产权权属尚存在纠纷的,产权转让可能因无权处分失败,最终导致产权交易的融资目的难以实现。同时也会使得交易双方与产权权属争议方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影响企业的后续经营与融资。
防范措施:
(1)针对该风险,公司在交易自身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时,要提前对交易产权进行权属核查。
(2)若发现用以融资的产权权属不明确,存在其他权利主张者影响其交易的,企业要提前与其通过协商谈判甚至诉讼的方式,明确该产权权属。
(3)企业要注意核查自身产权登记,若发现用以融资的产权权属尚未转至企业名下,则需协助相关人员(可能是股东)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防产权交易失败。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条
风险27: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 ★★
阐释说明:知识产权具备财产性权利属性,可以作为融资担保物。但是知识产权面临较大的不确定风险,经营过程中企业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能使知识产权减值,最终削弱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物的担保功能。
防范措施:
(1)企业在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应尽量选择可信度较高的评估机构。
(2)参考知识产权权利的权利状态、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以最合适的价值评估方法,尽可能实现评估的公允客观。
(3)选择高质量知识产权。拒绝非必要专利、拒绝低品质专利进入资产池,以保证基础资产池资产的品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
风险28: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引起融资的不确定性 ★★
阐释说明: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具有时效性特征。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过程中,由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有期限、有条件的。一旦超过法律保护期限,若不续展,则知识产权将不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效性加大了投资者预期利益的不确定性,抑制了不少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难度和融资资金的稳定。
防范措施:(1)企业在知识产权融资中,面对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应当及时将自身的知识产权情况向投资方全面披露,尤其是对自身知识产权的时效情况。
(2)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增加知识产权融资的可行性,也可以以与其他产权打包的形式向投资方人提供其他担保,以提高融资成功率。
(3)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交易对方做好知识产权转移工作,为知识产权后期的续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23条、第440条、第444条、第501条、第600条、第843—887条、第1062条、第1185条。
四、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名词。一般认为,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或者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对赌协议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对赌协议以融资为目的,是针对未来某种不确定事项而进行的结构性安排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张群辉.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J].金融发展研究,2019(7).]
风险29:高估企业未来发展前景 ★★★★
阐释说明:为缓解资金压力,达到快速大量融资的目的,融资企业在制订业绩目标时,可能会高估本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制订出超过企业将来盈利能力的业绩目标。当然,投资方可能会因高估值而对融资企业进行投资。而融资企业为达到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缓解短期压力,可能做出非理性的决策,让企业“雪上加霜”。
同时,由缔约各方在完全自主意志的支配下完成签署过程,且签署方皆为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并且协议内容未触犯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条款,亦未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相悖离,那么此类对赌协议便可视为合法存在。
防范措施:
企业应客观、合理地分析本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
(1)制订合理业绩目标,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企业不仅需要考虑本企业近年来的盈利状况,还需要对本行业乃至国际市场的发展前景进行评估。
(2)不要在对赌协议中设定过于刚性的标准。在实现核心目标后,可以适当减少财务目标的内容,延长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的实现时间或降低业绩目标标准。
(3)设置“双向对赌”条款。在实践中,投资方与融资方往往约定:在预期条件未实现时,由投资方向融资者提出要求转变为融资方时,需向投资方进行补偿。这种“单向对赌”条款不利于融资方利益的最大化。故,可在对赌协议中约定:若达到预期目标,投资方应向融资方进行奖励。“双向对赌”的设计有利于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尤其适合一些未来前景波动大、估值弹性大的领域,如互联网公司、高科技公司。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
风险30:违法项目融资 ★★★★
阐释说明:违法项目融资是指无行政许可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通过虚假的宣传、虚假证件、虚假项目来蒙骗普通群众,以欺诈的手段获取群众资金。
常见的民间违法项目融资具体可分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中介服务平台公司非法集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虚假项目融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依附式自融。
(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是指具有融资资质的合法担保公司违法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2)中介服务平台公司非法集资,是指民间中介服务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通过向社会发布虚假项目以骗取资金,以达到虚假融资的目的。
(3)融资性担保公司虚假项目融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与行政审批手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正常开展项目运作的过程中,用虚假项目获取民间资金。
(4)融资性担保公司依附式自融,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正常融资项目外依附正常融资项目超出额度,超额自融资金。
由于民营企业经营规模过小,银行在进行贷款时往往会设置繁多复杂的贷款限制。个别民营企业为缓解资金压力,可能参加上述违法贷款项目,极易引发触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
(1)民营企业在获取贷款或资金时应当尽量通过正规合法渠道,仔细研究国家有关政策与银行信贷条款作出最有利于企业的贷款选择,不应当为解一时之需进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集资。
(2)民营企业应当注意鉴别有关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融资渠道,注意其是否为上述违法融资项目,仔细核实融资担保公司的资质与所提供融资项目的审批手续,不要参加虚假融资项目。
法条链接:《刑法》第176条、第192条、第224条
风险31:为快速融资过度让步自身利益 ★★★★
阐释说明:民营企业相较于国企、上市公司,更容易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一般来说,协议应建立在双方互相尊重的基础之上。但是,有些融资企业为快速融集资金,往往会根据投资方的要求,过度让步自身利益。这便给了投资企业“可趁之机”,以获得融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为目的,与其签订对赌协议。
防范措施:
(1)企业应保持高度谨慎,牢牢把握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签订对赌协议时,企业实际控制人应设定保护条款以维护自己实际控制企业的地位,防止投资方过多“插手”公司的管理。
(2)企业应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配合投资人做好尽职调查。此举可吸引更多投资人,在选择融资对象时具备选择优势。投资人经过全面尽职调查,与融资方共同制订对赌目标,将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利益更好地结合在一起,达到“双赢”。
(3)设置对赌协议的中止或终止条款,以应对对赌协议的极大不确定性。
(4)分期融资。分期融资机制是将投资分为若干轮,设置每轮所需达到的目标,并依据所达成状态决定下一轮投资。分期融资既可以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融资风险。
(5)减免责任条款要明确,如触及对赌条款的执行,企业应充分评估预测将来风险的基础上,主动与投资方协商某些特殊情况下减免责任的具体情形、具体条件、处置方法、处置流程等。
(6)要避免过高的对赌目标以及非理性估值,企业要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底限,通过合理的协议安排锁定风险,以保证自身的对企业最低限度控股地位。在设定对赌筹码时,要考虑输掉筹码是否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范围之内。创业团队要对影响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外因素作充分了解和合理分析,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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