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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融资是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重要途径。当前,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恶意讨债事件频发,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风险,可能阻碍企业融资的脚步,甚至严重影响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鉴于此,企业可以利用政府相应政策,拓宽可靠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企业应当吃透政府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各种优惠贷款政策,检查本企业是否有条件获得政策性贷款。例如,重庆企业可以申请“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重庆市税务局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签署的“税银互动”合作协议,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税银互动工作机制,帮助纳税信用优良的企业获取银行信用贷款。企业可以充分挖掘本企业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价值,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企业融资。重庆市针对科技型企业的轻资产特点,通过构建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对科技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生成信用等级和推荐授信额度。银行再根据推荐授信额度,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

第一节 债权融资模式
企业债权融资可以通过民间借贷、银行贷款、信用担保、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较之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流程简便,能够更快地实现企业的贷款目的。民间借贷融资因其“快捷”吸引了大批急需融资的民营企业。但也是因其“快捷”,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着许多风险。

风险1:订立不当借款合同 ★★★
阐释说明: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企业融资时,需要与其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
(1)借款合同无效。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条款外,企业若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六种使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可能面临借款合同无效、借贷双方之间借款关系不成立、企业融资失败的法律风险: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②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④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⑥违背公序良俗的。若企业间借贷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那么企业之间便不存在借贷关系。民营企业可能面临着归还借贷本金的风险。法院甚至还可能会对借款利息予以收缴并对进行不当贷款的企业处以罚款。
(2)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企业在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时,要注意与贷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借贷双方之间借款关系不成立和企业融资失败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1)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合同及其当事人有无《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譬如,审查出借人有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等情况。避免与有这些情况的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
(2)企业在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时,要注意与出借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续应当补签。
(3)企业应保管好有关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即便这些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人民法院也会以此作为基础并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借款关系是否存在。
(4)企业应当注意区别借条和欠条。借条是指出借人出具给借款人的证明双方借款关系的凭证。它是一种简单的借款合同,代表着一种借款关系。而欠条是指欠款人出具给对方的欠款凭据,只能表明双方之间有欠款的事实发生。欠条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种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第490条、第667条,《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6条、第17条、第18条,《民间借贷规定》第2条、第10条、第13条
相关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 149号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投资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甲房地产公司经温某某介绍向乙投资公司借款,但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乙投资公司四次通过银行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汇款3 000万元,且四张汇款凭证用途栏均载明为“借款”。法院认定,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投资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乙投资公司3 000万元的汇款凭证已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出异议,且丙公司、温某某均主张该3 000万元并不是温某某向乙投资公司借款,而是经温某某介绍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乙投资公司所借款项。故认定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投资公司之间借款合同成立。

风险2:企业间不当借贷 ★★★★
阐释说明:民营企业在通过企业间借贷融资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企业间不当借贷的情形。企业间不当借贷的风险主要有:
(1)企业出于“为生产、经营需要”之外的目的借贷。企业间借贷的合同目的被严格限制为“为生产、经营需要”。企业若出于其他目的签订企业间借贷合同,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影响企业融资进程。
(2)企业间转贷。《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将其从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募集,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所以,企业在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企业融资时,应当注意出借方是否有转贷行为,否则借取其他企业的转贷资金,可能会面临借款合同无效、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后果,耽误企业融资进程。
防范措施:
(1)应明确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目的,可在借贷合同中写明“本合同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签订”。融资成功后,应当严格按照借款目的使用资金。(2)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审查出借方借款资金来源,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资金来源信息,避免出现借入转贷资金的情况。(3)企业可以与出借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出现因出借方原因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出借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由出借方承担所有损失。(4)双方可以约定对借款进行专户管理,使借款人的用款完全处于出借人的监督之下。
法条链接:《民间借贷规定》第10、11、13条;《民法典》第144条、第153至155条

风险3:非法集资 ★★★
阐释说明:民营企业融资需注意分寸和尺度,不当融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非法集资,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企业可能面临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导致融资目的落空。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的不当融资行为主要包括下面内容。
(1)出于企业生产、经营之外的目的向企业职工集资。《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应当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企业若出于其他目的向企业职工集资,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
(2)向职工之外的对象筹集资金。企业应当将集资对象限定在企业内部职工之中,不能扩大到职工的亲戚、朋友或其他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集资程序违法。
防范措施:(1)明确向职工筹集资金的目的。企业应当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向职工筹集资金,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写明借款目的。(2)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注意审查确定出借人身份是否属于企业内部职工,避免出现向非企业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情况。
(3)企业可以请专业法律人士参与企业集资事宜,对企业集资的各种流程和手续进行指导,以防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法条链接:《刑法》第 176条、第 192条,《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8至18条

风险4:借款利息约定不当 ★★★
阐释说明:借款利息约定不当的风险主要有:
(1)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对利息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会增加贷款合同的履行成本,影响借贷合同的顺利履行。
(2)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其实是增加了借款方实际承担的利率,致使其实际借入的资金低于约定的数额,实质上是侵害借款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3)利率约定不当。利率约定不当,企业可能会支付过高的利息。企业在借款融资时,应注意约定合法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利率无效。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款方在还款时应注意对于超过 24%的年利率可以不归还,其中超过 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已归还的,不得要求返还。不注意这一点可能会导致企业白白损失资金。
防范措施:(1)企业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包括利率、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若未约定借款利息,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补充。
(2)在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企业融资时,企业要注意双方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中是否有类似“借款利益预先扣除”的约定,避免与对方签订借款利息预先扣除的借款合同,预防出现后续问题。若已签订预先扣除借款利息的借款合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企业在融资借款时,应当注意年利率的有关约定,防止“高利贷”风险。高利贷即年利率按照大于 36%的部分计算利息的贷款。企业借贷时若与对方约定了高利贷条款,那么此约定是无效的,已经支付的利息亦可要求返还。
相关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 149号 甲公司、乙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融资,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乙公司起诉向甲公司索要借款,其起诉行为视为对甲公司催要借款。法院认定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予支持乙公司提出的甲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乙公司虽然主张双方已对利息进行了约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亦予以否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故甲公司无支付借款利息的法律义务。
法条衔接:《民法典》第667条、第6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风险5:保证约定不当 ★★★★
阐释说明: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两种。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是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由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时间和方式,如对担保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则有与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故公司在为债务人担保时应慎重,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需要明确约定,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既可以通过明确约定来承担,也可以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时,默认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在现实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作为借款方的企业在借贷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在出借方提出需要保证时,往往无法拒绝。而在现实中,出借方经常会要求借款方让其周边的人(亲戚、朋友、员工)或者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此时若借款方出现问题,可能不仅仅是影响借款方,还可能造成多个企业同时破产或相关人员家破人亡的后果。譬如现实中许多企业在融资时,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亲人列为连带保证人,其中甚至包括未成年子女,若企业无法偿还借款,其亲人都要被牵连,甚至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信用进而影响其受教育、出国等机会。
防范措施:(1)企业在为债务人担保时,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并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时间和内容。这样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公司仅需承担有限责任,也能在最大限度上保全自身财产。
(2)企业在融资时,若贷款方提出需要连带保证人,应注意尽量避免将身边的亲人、朋友、员工或者相关联的企业作为连带保证人。避免出现一家企业出事,身边所有的人或关联企业都被牵连进来的情况,保证自己还有东山再起的可能,同时避免影响亲戚朋友及员工的未来生活与发展。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86条、第688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条

二、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作为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

风险6: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
阐释说明:在实践中,有企业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铤而走险,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交虚假合同等贷款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此种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帮助出具虚假材料的企业、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也会构成此罪。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除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防范措施:(1)企业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要注意提供真实有效的材
料。不要为了快速获得银行贷款而铤而走险,提供虚假的合同书、证明材料等贷款材料。
(2)企业应当注意审查提交的贷款材料,避免出现笔误、缺漏等失误。
(3)企业可以建立合规审查制度。
(4)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
(5)充分利用信用证等衍生信用工具。
(6)企业应当了解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牢狱之灾。最好咨询专业
律师。
法条链接:《刑法》第 175条、第 193条、第 224条

风险7: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导致合同解除 ★★★
阐释说明:企业擅自改变原来的贷款用途,将钱投入到风险更高的领域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可能导致其不能顺利还款。若企业违反了借款合同关于贷款用途的规定,银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本金、利息。此时,企业可能面临提前还款风险,影响企业融资计划和日常生产经营。
防范措施:(1)要根据企业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合理预测贷款用途,尽量将贷款用途的范围作更宽泛的约定。
(2)一旦签订了贷款合同,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来使用贷款,不能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避免出现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3)企业在申请贷款和签订贷款合同时,要注意正确填写贷款用途,避免出现因贷款用途填写失误,被认定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35条,《民法典》第672条、第673条

风险8:企业联保 ★★★★
阐释说明:因民营企业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等原因,银行在对企业贷款时,有更加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实践中,银行有时会要求企业通过“联保”的方式提供保证。企业联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由多个小企业自愿组合成一个联保体,共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通过多家企业彼此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对银行作出保证。企业通过联保的方式向银行贷款,风险极大。一家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可能会导致所有参与联保的企业同时被拉下水,被迫承担债务。主要服务对象是小企业。
防范措施:(1)企业应当慎重选用企业联保贷款,不到绝境,不采用联保方式贷款融资。
(2)若已决定采用企业联保方式融资,企业应当慎重选择联保对象。在充分了解对方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企业负债、贷款用途等信息后,再决定是否选择其为联保对象。
(3)各联保企业之间应当明确约定责任,通过规定较高的违约责任来加大各方的违约成本,降低联保风险。
(4)在通过企业联保贷款成功后,随时关注联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动向。
(5)联保企业可以将一定价值的货品、资金等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管,避免出现因对方企业逃匿债务导致己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
(6)对多人签署的合同,不能仅仅听取信贷人员的讲解。一定要高度重视相关的合同条款,防止承担更多的责任。最好将自己的真实意思通过录音或公证的方式保留下来,或者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参与审查。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99条

风险9:慎用“过桥贷款” ★★★★
阐释说明:过桥贷款又称搭桥贷款,是指企业甲急需一笔贷款,但须先偿还之前的借款才能从金融机构乙处贷出新款,于是向第三方机构丙借得过桥资金偿还之前贷款,待从乙处贷款成功后偿还。过桥贷款的优点在于其在短时间内就能让企业获得急需的资金,弥补借款人短时间内的资金缺口。但过桥贷款风险极高,第三方机构在向企业借出过桥资金时,一般要求其付出极高的利息或者企业的控制权,若企业最终无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成功,将付出超过其承受范围的代价,反而加速企业的死亡。
防范措施:(1)企业在融资时,应当慎用过桥贷款,高回报伴随的是高风险,在选择过桥贷款时,企业要谨慎分析其向金融机构贷款成功的可能性。
(2)在决定过桥利息时,应将其限制在可控范围内,避免因贷款失败,难以偿还过桥借款或者丧失企业控制权。
(3)不以企业的控制权作为向第三方机构借款的保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4.6%,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5)一旦发生违法催贷,企业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给予人身安全保障。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

三、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的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具有法律资格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 刘建伟.中小企业的融资手段现状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0(12).]

风险10:弄虚作假以骗取融资担保 ★★★★
阐释说明: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出具虚假资料,骗取担保,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无论是欺骗担保机构还是欺骗银行,无疑都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会被追责,得不偿失。
防范措施:(1)企业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勿忽视信誉对企业的重要性。
(2)企业应当吃透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各项优惠性贷款政策,积极申请政策性贷款。
(3)企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不能伪造材料,编造理由,骗取担保和贷款。
(4)企业在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担保时,一定要评估对方的信用情况和偿债能力,核实对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者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5)企业应强化风险意识和管理,建立健全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并引入专业法律顾问。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88条、第689条,《刑法》第 193条

风险11:担保机构选择不当 ★★
阐释说明:目前,许多担保机构的本金不到3000万元,代偿能力比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差。同时担保机构总体担保放大倍率不足 2倍,远远无法达到1∶10的政策许可范围。中介机构信用参差不齐,一些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强加过高的成本。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通常采取到厂拿走财产的方式进行催债,其催债行为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仅仅在于对短期流动资金的担保,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及完善的担保保证金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以及代偿追偿制度等,这些都严重影响担保机构的运行质量和担保效果。担保机构选择不谨慎,可能会导致企业融资失败。[ 孟凡.我国担保业需“强身健体”,危中寻机——访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波[J].今日财富(金融版),2009(3).]
防范措施:(1)为了企业融资的顺利进行,企业在挑选担保机构时需慎重考虑,最好在多方对比和充分调查之后进行选择,不轻易听信担保机构的各种广告和保证,通过更加客观的渠道了解其真实状况。
(2)企业应当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的佣金成本,可以直接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担保的申请。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5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

风险12:企业互联互保无法偿债 ★★★★
阐释说明:企业之间以相互担保的方式融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融资能力,但在形成担保链后,一旦某个环节出现断扣,就会引发所有担保企业的风险。例如某个受保企业无法偿还贷款,若担保金额过大导致其他担保企业也无法偿还,风险就会沿着担保链传播。一连串的债务替代清偿可能会在所有互保企业间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这极可能会造成担保链上所有企业的覆灭,甚至对行业经济、区域经济造成重大影响。
防范措施:企业应该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地发展。作出任何决议时都应当看到背后的风险,切勿盲目扩张、四处举债。具体来说,为防范以上风险,
企业需注意以下要点:
(1)理性选择专业的担保机构,防止互联互保贷款导致的连锁反应。
(2)对互相担保的企业进行严格考察,全面摸清对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信贷等情况,保证互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一旦发现互保企业资不抵债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坚决不能与其进行联保。
(3)对于已经对其进行联保的企业,应该及时跟踪其经营状况。一方面,如果发现企业存在经营状况恶化或者其他导致不能如期偿还贷款的事宜,应尽快通知银行,使银行尽快处理贷款企业的核心资产,防止贷款企业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使担保企业受到损失。另一方面,对趁机转移资产逃避还贷的,对无实际生产经营骗取银行贷款的,评估公司出具虚假评估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银行工作人员相互串通违法发放贷款的,要第一时间报警,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若企业已陷入互保困境,首先可以对资产进行瘦身,砍掉与企业主业务联系不大的资产;其次可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投资,实施战略重组,保证企业能够如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最后可以与银行保持良好的沟通,以良好的态度争取使银行不要马上处置企业的资产。
(5)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如银行工作人员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建议企业切勿为了获得贷款提供此类担保,应明确予以拒绝。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99条

四、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依据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和出卖方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出卖方处取得的租赁标的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方拥有、使用,从而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赵歌.中小型企业融资租赁风险分析与防范研究[J].纳税,2018(36).]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包括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的内容。

风险13: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 ★★★★
阐释说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融资租赁合同,不仅需要有“融资”的特征,而且必须“融物”,即必须存在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在售后回租的情况下,如果不存在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则双方之间不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融资租赁合同将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
防范措施:(1)企业与他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融资租赁物及其特征。
(2)在确定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时,应当注意:①租赁物一般为实体物,而非知识产权等无形物;②租赁物可依法流通,不能是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之物;③租赁物不能是消耗物,否则承租人无法持续使用;④租赁物实际价值与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款不能相差过大。
(3)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成立融资租赁关系后,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使用租赁物。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

风险14:当事人违约 ★★★★
阐释说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涉及的有出租方、承租方和卖方,需要融资的企业一般扮演着承租方的角色。作为承租方,企业可能面临着以下违约风险:
(1)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发货、交货;
(2)出租人因资金不足,未能按购货合同条款如期付款造成卖方拒绝或推迟交货,或者违约收回租赁物,从而使承租人蒙受损失。
(3)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4)租赁货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损毁、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5)出租人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
防范措施:
(1)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赔偿金。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出租人未能如期交货,则每日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罚息。如果出租人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则额外收取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的手续费用,以弥补利息损失。
(2)对租赁物意外损毁、灭失,无法修复或无法替换的情形,在合同中注明处理方案。对于因出卖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对其责任应标明。出租人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其行为进行追责,并在合同中提前标明,若有此情况发生,出租人向其赔偿损失。同时承租人不得拖欠租金。同时承租人也要保证租赁物的完好。
综上,出卖人或出租人因租赁物对承租人造成影响、损失的,应该对其进行相关责任负责,进行合同的撤销或者赔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1条、第 12条、第 13条

风险15:租赁物出现瑕疵 ★★★
阐释说明:融资租赁物的瑕疵分为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是指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该物应有的功能,权利瑕疵是指租赁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质量瑕疵还是权利瑕疵,都会损害承租人的权益,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
防范措施:租赁物出现质量瑕疵,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可拒绝受领租赁物,并及时通知出租人;
(2)若已受领租赁物,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或者卖方索赔;
(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或者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40条、第741条、第7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5条

风险16:融资租赁物毁损、灭失 ★★★
阐释说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据此,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若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合同上没有其他约定的,应由承租人承担损失。
防范措施:租赁物毁损、灭失后,承租人仍需支付租金,承担损失。为避免此风险,承租人可以采取购买保险的措施。例如,可以对租赁物投保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以及运输保险等,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从而减少自身损失。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10条,《民法典》第756条、第7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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