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
风险1:商标未注册 ★★★★
阐释说明:商标未注册一般会引发以下四类风险。
(1)未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未注册商标符合美术作品保护条件的,可以获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
(2)未注册商标容易遭到其他企业抢注。我国《商标法》坚持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如果企业商标未注册,一旦商标被他人抢注,企业就可能无法再继续使用该商标,浪费了为之付出的宣传成本。
(3)未注册商标容易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构成侵权。而侵权行为一旦被认定企业还可能面临高昂的经济赔偿。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企业无形资产。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知识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是知识产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且其价值也会随着产品与服务经营质量的上升而不断升值,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
防范措施:
(1)加强商标价值意识。商标是沟通企业与消费者的桥梁,企业通过商标来推销商品,消费者通过商标来选定商品。因此,商标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商标的重大价值,注重培育本企业的优质商标,注重对本企业商标权益的维护。
(2)及时注册已投入使用的商标。商标作为一种标识资源极易被他人抢注,并且一旦被抢注,企业将面临丧失商标资源,甚至被控侵权的不利局面。因此,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注册已投入使用的商标。
(3)建立健全商标管理体制。企业在商标注册以及商标使用过程中面临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做好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是应对上述诸多风险的最有效方式。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商标战略的制定、实施、监督等工作。规模较小的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企业的商标管理。
(4)注重企业商标权利保护。商标权可以作为企业自身一项无形资产。但是若企业商标未注册,由于未获得商标权,则不能享有此项无形资产。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3条、第31条、第57条、第60条,《民法典》第123条
相关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656号 滨海县某建材经营部、南京市鼓楼区某建材商行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案
案情简介:兴铁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系抢注其在先使用但未注册商标“兴铁库板”。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兴铁公司已经在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建筑壁板等商品上将“兴铁库板”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并达到了一定的销售地域范围,在建筑材料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南京鼎铁公司的股东王素云,对建筑材料行业应具有一定的认知水平并对“兴铁库板”在该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所了解。其仍在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建筑壁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兴铁公司“兴铁库板”商标完全一致的诉争商标,其目的难谓正当。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并无不当。
风险2:周边商标未注册 ★★
阐释说明:部分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为节省成本,往往只注册一个商标,而没有注册商标周边与之近似,但严格意义上还达不到混淆标准的商标。这就造成一种风险:一旦周边商标被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注册,本企业的形象与信誉会因此受到损害。而要挽回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声誉,往往要付出更为巨大的经济、人力成本。
防范措施:为避免因周边商标未注册带来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要适当构筑防御性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2)企业可以将易与自身商标相混淆的商标分别进行注册;
(3)企业可以在自己经营的主要产品类别上选择组合商标、显著性强的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等;
(4)监控和保护定期监控可能出现的与自己商标相似的注册商标,发现后及时提出异议。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4条、第 22条,《民法典》第123条
风险3:商标被抢注 ★★★
阐释说明:商标被抢注后,商标使用权归注册人所有,企业有可能无法再使用该商标。这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现有产品的品牌价值和品牌影响力。而要想再将该商标注册回来,可能又会面临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诉讼。所以企业往往无奈选择承担风险,花费巨资回购该商标或者改变自身原有的商号、商标。防范措施:为避免商标被抢注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树立品牌意识,在商标使用之前就做好商标注册,同时也要注意及时续展已注册的商标;
(2)为防止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后才发现商标在其他商品类别上已被抢注,企业可以提前做好商标的全类注册;
(3)定期监测第三方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尽早发现潜在的抢注行为;
(4)为防止商标的国际侵权问题,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要准确掌握国外的商标制度,先行对商标进行国际注册;
(5)当企业商标已被抢注时,要善于利用《商标法》规定的“提出商标异议”“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条款,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6)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果发现相同或相似商标要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当对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3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民法典》第123条
风险4:未规避商标禁用条款 ★★★
阐释说明:我国商标法第10条列举了9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但法律的含义相对而言仍然有其模糊性,为法律规避提供了可能。例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标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一般说来,能成功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要依靠其第二含义,但所谓的“其他含义”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因此最好慎用与地名相同的商标,尤其是在商标未去注册就先行使用的情况下,不然,最后若申请不到商标注册,品牌塑造的先期努力就前功尽弃了。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有人觉得把地名反过来注册,法律不会干预的。也确有这样成功的案例。但是,即使这类商标得到了注册,如果使用时故意与地名相混淆,最终可能会是这样一个结果,“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还有的企业以原料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最后可能也难逃被撤销的命运。
防范措施:企业在确定自身商标是否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时,要综合文化、经济、价值观等多层面影响加以考量,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兼顾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和文化的规范与传承;要做好商标独创性和“合道德风尚性”的平衡,坚持以先进文化为导向设计企业商标标识,做好商标策划。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10条,《民法典》第123条
相关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188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服务名称标识为“叫个鸭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鸭子”的通常含义是一种家禽,但在非主流文化语境下,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易使人产生其他含义的联想。虽然申请商标中配有卡通鸭子的图形,但文字部分仍系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该商标格调不高,与我国公序良俗不相吻合,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故支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再审请求。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申请被驳回。
风险5: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阐释说明:若企业对他人拟申请注册的已在公示阶段的相同、类似、近似商标不够关注,待该商标使用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由此引起纠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可能会遭遇以下风险:
(1)因涉嫌不正当竞争,被在先权利人向监察部门举报而受到处罚;
(2)被在先权利人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3)在先权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注册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判决企业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防范措施:为了避免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权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切勿直接从网络上下载已有图案作为商标,不可轻易模仿抄袭已有商标,企业可自己或找专业机构代为设计,使自身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2)对于自己原创的商标图形要及时备案登记;
(3)商标申请前做好商标检索准备,若企业自身无此条件,可委托专业机构。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9条、第32条,《民法典》第123条
风险6: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
阐释说明: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防范措施:为了避免注册商标被撤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后,要及时使用该商标,防止商标被撤销。
(2)注意留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如发票、合同、广告宣传、产品包装、产品检测报告、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等。
(3)注意把握以下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并留存相关证据:
①不可抗力;
②政府政策性限制;
③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49条,《民法典》第123条
相关案例:(2011)知行字第28号韦某某与某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行政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关于复审商标是否在三年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确有鼓励商标使用、防止浪费商标资源的立法目的,因此为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在确有实际使用或实际使用意图的情况下,可以酌情从宽掌握使用标准,尤其是可从证据及证据标准、情事变更等方面进行适当从宽把握。
风险7: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未提出申请 ★★★
阐释说明: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如果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注册商标有被商标局撤销的风险。
企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若未一并变更其全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将被视为放弃变更申请,由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防范措施:商标注册人如果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以防商标被撤销;
(2)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企业要注意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3)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除提交变更申请书之外,企业还应注意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要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24条、第41条、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民法典》第123条
风险8: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 ★★★
阐释说明: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防范措施:为了防止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防范:
(1)企业要关注商标局对续展注册商标的公告,及时查询商标到期日、下次续展时间和商标保护有效期。
(2)企业要及时办理商标续展。
(3)企业错过续展时效的补救措施:①提起复审。带齐相关的复审申请书,复审的理由和相关材料,以最快的速度来挽回此商标。②企业可以在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一年时重新申请注册;③若企业在重新申请时,其原商标已被他人抢注,可以在初审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④若原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成功,企业可以通过协商购买、许可使用等方式补救;⑤企业还可以“在先使用”“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他企业抢注该商标无效。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39条、第40条、第55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3条,《民法典》第123条
风险9: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 ★★★
阐释说明:(1)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应当具备帮助消费者区分其所代表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则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对商标构成要素的设计,使商标具有区别性;二是经过商标使用,得到公众广泛认可,从而取得显著特征。(2)为避免发生商标侵权的行为、防止不同权利间的冲突,《商标法》专门作出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防范措施:(1)进行商标搜索: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进行彻底的商标搜索是关键步骤。确保商标与已有商标不冲突,以避免可能的侵权纠纷。
(2)注册具有区别力的商标:选择具有独特性和区别力的商标,避免使用过于普通或描述性的商标,因为这可能导致商标注册被拒绝。
(3)确保商标符合法律要求:了解并遵守商标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商标符合可注册性标准,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4)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考虑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来处理商标注册事务。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和支持。
(5)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对照《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禁注条款”展开自查,或者由相关专业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以防止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失败。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民法典》第123条
二、商标使用
风险10:违法使用商标 ★★★★
阐释说明:企业违法使用商标,容易引发商标侵权的风险。注册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种。
(1)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行为人使用注册商标,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或追认、默认),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2)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具体可表现为:①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②企业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③企业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3)商标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若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则有可能构成共同商标侵权。(4)商标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即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商标侵权中,所谓“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相同的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微的商标。
防范措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能灵活运用商标相关法律,或聘请专人,处理商标侵权事宜;
(2)商标先于产品申请注册,不使用未注册商标,慎用注册中商标;
(3)统一产品名称,实有必要做产品区分的,对新产品名称也要申请注册商标;
(4)正确使用商标,不随意改变注册商标图样;
(5)商标设计要注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避免其他企业仿照。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57条、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民法典》第123条
三、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
风险11:同一种或同类产品上近似或相同商标未一同转让 ★★
阐释说明:转让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并由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防范措施:企业在转让商标时,在同一产品上的近似商标和同类产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同转让,以防止在市场上出现在同一产品或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类似的商标,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的混淆误认,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 4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1条,《民法典》第123条
风险12:不按规定办理商标转让申请 ★★
阐释说明:不按规定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会导致商标转让无效。在申请商标转让时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一同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证明文件。在经过合法程序后,商标转让才能生效使用。一般来说,商标转让程序如下所述:
(1)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条款一般应包括合同主体、商标基本情况、商标使用许可情况、受让方的权限、商标转让的期限、商标转让的价款与付款方式、产品质量保证、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2)申请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办理商标转让的流程为:①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委托组织代理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②受理,有关部门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理由,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③审查,有关部门对于提交的材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调查,有关部门应于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作出核准决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核准决定并说明理由;④公告,市场监管局在作出核准商标转让的许可后应进行公告,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该商标权转让生效;⑤核发转让证明,有关部门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向申请人核发转让证明。办理商标转让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申请人直接到国家商标总局商标注册大厅进行办理;二是申请人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
防范措施:重视商标转让相关流程,以保证商标转让的程序合法。具体可对照上文提示或请教相关专业人士代为办理,以保证商标转让合法有效。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 42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31条,《民法典》第123条
风险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未履行法定义务 ★★
阐释说明: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对许可人而言,其负担如下义务:适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许可商标;保证被许可人不受任何商标侵权控告;保护商标专用权;对于独占许可的,许可人自己应当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许可他人使用;对于排他许可的,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对被许可人而言,其负担如下义务: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不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制使用被许可商标;发现商标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许可人查处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被许可人有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在双方未履行法定义务时,会面临以下风险:
(1)合同违约风险:合同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商标权侵权风险:如果商标被许可人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商标,或者在商品或服务上未正确使用商标,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权益,导致商标权侵权纠纷。
(3)合同无效风险:如果商标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不具备法定资格,如许可人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并可能因此产生其他纠纷。
(4)行政管理风险:商标许可合同未履行法定义务可能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如被责令改正、罚款等。
防范措施:1、对许可人而言:谨慎选择合作伙伴,重视对使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资格的审查;做好许可使用期间的质量监控;禁止被许可人乘机注册使用与被许可商标近似商标,以防在许可关系解除后,产生商标之间的混淆和误认;禁止被许可人登记与许可人商号相同或者含有许可人商号的企业名称(确有必要的,要在许可合同中约定使用、变更期限)。
2、对被许可人而言:详细调查许可人、许可商标情况,防止合同无法履行,并及时办理许可备案;通过合同条款约定许可类型,保证许可使用期间被许可商标权利的稳定性;在许可使用过程中,被许可人也要注重对自身产品品牌的培育。可以将自己的商标与被许可商标分别标注。通过被许可商标产品销售推广,逐步提高自己品牌的知名度,为自己品牌独立的使用和发展做好准备;提前约定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使用方剩余未销售的货物、剩余的商标标识以及印有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物、宣传资料等的处理方式。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43条,《民法典》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相关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 1418号 许某与合肥某餐饮有限公司、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情简介:许某认为,合肥某餐饮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发布形式等,均未获得其确认,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许某、合肥某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均认可双方就淮南许氏牛肉汤项目在2013年12月底之前谈过合作,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及许氏牛肉汤招商加盟、推广及宣传事宜进行过磋商。而且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人证言以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被申请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得到了许某许可的可能性很高。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许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四、企业商标商号侵权法律风险
风险14:企业商标与他人商标混淆或类似 ★★★★
阐释说明: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无特别要素的情形下(如驰名商标、先用权、在先权利等),下列任一行为均构成商标权侵权:(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因此,认定商标侵权需分析: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致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②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若经初步判断,构成商标近似,则应具备风险意识。
防范措施:为防范企业商标因混淆或类似而侵犯他人商标权,企业要做到:
(1)商标设计时要注意相关商标检索;
(2)不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
(3)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不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不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 57条、第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条,《民法典》第123条
风险15:未经许可或被许可人超越权限使用注册商标 ★★★
阐释说明: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均属于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权限使用商标应视为未经许可使用商标,其法律后果与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相同。
防范措施:为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或被许可人超越权限使用注册商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关注市场商标注册情况。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及时提出商标异议。
(2)展开市场调查。对市场上同类产品标识包装有侵权嫌疑的,企业要及时制止,或者向市场监管局投诉。
(3)加强自身商标标识管理。
(4)通过注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
(5)加强合同约定与授权管理。在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商标的使用范围、期限、地域等关键条款,确保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商标。定期对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被许可人超越权限使用商标。并建立完善的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确保授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建立合作关系与信息共享。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和公平竞争。加强与其他企业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防范商标被侵权的风险。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7条、第 57条、第 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8条,《民法典》第123条
相关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3号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华联公司认为肥城华联公司及其春秋古城店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一审、二审、终审均认为肥城华联公司及其春秋古城店不构成对华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最高院再审认为1、肥城华联公司对“华联”字号及“华联超市”标识不享有在先使用权;2、肥城华联公司春秋古城店使用“华联”“华联超市”标识的行为不能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进行抗辩;3肥城华联公司及其春秋古城店构成对华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16:企业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阐释说明:混淆行为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标识用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以误导消费者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还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混淆行为的经营者可能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被混淆方可以要求混淆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
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防范措施:为避免混淆行为的发生,被混淆方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申请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了解市场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被混淆方利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条、《商标法》第 58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条,《民法典》第123条
相关案例:晋江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9月6日,晋江市青阳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仿冒混淆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实,“艾美”“艾美酒店”是权利人的合法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当事人晋江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权利人没有任何合作关系,擅自在经营场所的招牌广告、入门标识、服务用品标识使用“艾美**酒店”“艾美酒店集团”字样的宣传内容,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权利人存在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仿冒混淆的物品共计178件,并处罚款24186元。
风险17:域名注册、使用不当 ★★★
阐释说明:企业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将被认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① 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② 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③ 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④ 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⑤ 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防范措施:为防止域名注册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
(1)域名注册前要做好相关域名检索,并进行防卫性注册;
(2)出现域名纠纷,但对方是非恶意抢注,可通过协商谈判、经济补偿等方式解决纠纷;
(3)出现域名抢注时,可以采取通过在原名外围注册周边域名的方式补救;
(4)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要求无条件转移侵权域名归在先权利人所有;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条,《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条、第 5条,《民法典》第123条
风险18:突破商标正当使用界限 ★★★★★
阐释说明:所谓商标的正当使用,主要包括:①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②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③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但是,一旦企业使用商标超过以上所列正当使用的界限,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防范措施:(1)企业要着重把握商标的正当使用和商标侵权的界限,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商标,防止商标侵权。(2)企业因商标侵权涉诉,要认真研究相关案情,如果符合正当使用,可以此提出抗辩。具体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法条链接:《商标法》第 59条,《民法典》第123条
相关案例:(2021)冀知民终91号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君悦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外包装上使用“青花”文字的方式符合白酒行业的惯例,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侵害三曹酒业公司“青花”图文商标和文字商标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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