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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依法清理其债务的法律制度。[ 王益英.中华法学大辞典劳动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253.](下文将债务人企业统称为“债务人”。)

风险10:企业破产原因不明晰 ★★★★★
阐释说明:(1)企业破产原因有两种:
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可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如土地使用权、厂房等无法变现的原因,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该情形下,意味着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均未获清偿,即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③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了破产原因。
(2)具有破产原因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只有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 因才能够启动破产程序。若不明晰企业破产原因,可能会导致浪费司法资源、 延缓企业破产进度等结果。
(3)破产原因不考虑债务人经营盈亏,只考虑债务人是否能够偿还债务。
实践中,有的企业本身经营并不亏损,但却因不适当地承担了担保责任而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应认定为满足破产原因。
防范措施:通过司法程序处理企业无力偿债的方式有三种:
(1)破产和解。破产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债务清理制度,是指债务人与全体权人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权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了结债权债务,缓解债务人的困难处境,防止和避免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较破产程序更大程度的清偿。[ 齐树洁.破产法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就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破产和解程序详见《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2)破产重整。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在本质上是破产预防程序体系的组成部分。[ 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37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企业,只能适用重整程序,不能进行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详见《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程序详见《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法条链接:《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条、第3条
相关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284号刘某某、龚某某再审案
案情简介:刘某某、龚某某对甲公司的债务已经为(2015)赣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南昌中院(2015)洪中执字第 536号参与分配函可知,南昌中院作为执行法院认可(2015)赣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务未获清偿。同时,根据南昌中院(2015)洪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以及南昌县法院《关于刘某某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甲公司、杨某某案的分配方案(草案)》等证据,甲公司的土地和房产经拍卖变现为1000万元,扣除评估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后可用于债权人分配的金额为9648250.37元,而包括刘某某、龚某某案涉债权在内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本金总额为2485.567 2万元。且根据上述分配方案,普通债权系按照查封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刘某某、龚某某债权处于第四顺位,不能获得任何清偿。故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刘某某、龚某某案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并且此种未获清偿的状态并非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中止支付,而是在较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也即《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三)项“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规定的条件已经成就。综上,本案应认定甲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风险11:混淆申请的破产程序及其适用情形 ★★★★★
阐释说明:破产申请人的身份不同,其适用情形与可申请的程序也有差异。比如债权人仅可向法院申请重整和破产清算,而不能申请和解。不明确不同身份的破产申请人可申请的破产程序,可能会造成无效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等结果。
防范措施:
(1)若申请人为债务人,只要企业具有破产原因,债务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可以申请的程序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
(2)若申请人为债权人,其可以提出申请的适用情形有二: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至于其是否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不需要多加考虑;二是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皆应受理。债权人仅可申请重整与破产清算。
(3)若申请人为清算人,适用情形是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人作为申请人,仅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条链接:《企业破产法》第7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

风险1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
阐释说明:在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之后,并非是不能回转的,企业对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但是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防范措施: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超过七日不提出异议,法院即进入下一程序,企业将承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风险。
法条链接:《企业破产法》第6条、第10条

风险13:破产企业存在破产欺诈行为 ★★★★
阐释说明:(1)破产欺诈是指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直接责任人通过隐瞒事实或制造虚假情况的手段,实施某种物之处分或交易,促使公司、企业破产,以此来逃避应履行的债务的行为。[ 王卫国.破产法——市场主体法的基础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71.]
(2)债务人存在下列破产欺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防范措施:
(1)明确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42条,《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31条至第 33条、第128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至第16条

风险14:破产申请受理前后,债务人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债务 ★★★★
阐释说明:(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存在破产原因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防范措施:(1)破产申请受理后,进入破产程序,应遵守破产程序优先原则,由管理人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2)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下列情形除外:
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②法定程序: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③必要个别清偿: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这五种情形的个别清偿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42条,《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32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第14条至第16条

风险15:管理人不积极行使破产追回权 ★★★★
阐释说明:(1)破产追回权,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行使撤销权、处分财产确认无效、出资瑕疵或者高管人员侵占公司财产请求法院追回收归破产财产的权利。
(2)管理人怠于行使破产追回权的,将减损企业财产,阻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可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1)管理人的破产追回权之形式规则如下。一是对于欺诈破产行为之追回权。①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列举了6种予以撤销的情形。②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列举涉及债务、财产两种行为无效。二是对个别清偿行为之追回权。三是对出资人之追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四是对企业管理人员之追回权。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此类非正常收入的判断及清偿办法依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2)管理人应对债务人企业财产进行调查、清理,确定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归属、债务人企业财产范围。积极行使撤销权、取回权以及抵消权的确认,接收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追索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权利和公平受偿。
法条链接:《企业破产法》第31条至第36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第9条、第12条、第15条、第20条、第24条
相关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717号甲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案情简介:案件的焦点是甲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再审申请有无法律依据。第一,《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虽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条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利,但本案的款项扣划不属债务人自行清偿行为,而是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主动划扣,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范围,甲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据此主张撤销,法律依据不足。第二,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过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16:破产管理人处置重大财产程序不合法 ★★★
阐释说明:(1)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其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程序是否公正,影响着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处置企业重大财产应遵循的程序,破产管理人违反该程序处置企业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造成损失的,管理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1)明确债务人重大财产包括: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全部库存或者营业;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
(2)管理人处置重大财产的程序:
①事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②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的说明或者提供有关的文件依据。
③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法条链接:《企业破产法》第27条、第68条、第69条、第130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

风险17: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为了继续营业而借款 ★★★★
阐释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既有破产清算,也有破产重整。就破产清算来说,破产企业的财产要保值增值,或者将企业作为整体营运资产出售,来使债权人利益更大化,这都需要维持债务人企业的继续经营;在重整程序中,确保企业在进入程序后继续经营,是促进企业重整成功的必要前提。上述几种情形都需要向外借款,用来支付继续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员工工资和其他经营费用。
防范措施:对债权人来说,向债务人企业出借款项一定会考虑如何保障融资安全以及合理预期。《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对于此点的规定如下:(1)明确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以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得到清偿;(2)如果是债务人企业在此之前对外举债的时候,对特定财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其他物的担保,那么新借款不能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3)如果为继续营业发生的借款设定了抵押,而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顺序清偿。(4)在破产程序中为继续营业发生的新借款,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要求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使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条件如下:①在经过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414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

风险18: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
阐释说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对企业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提起诉讼并非没有任何限制。
防范措施: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两个限制条件:
(1)诉讼有前置条件:需经管理人先行处理,若管理人解释和调整,异议人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和调整,异议人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需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法条链接:《破产法》第58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第9条

风险19: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委托拍卖或挂牌出让时未依法履行审批申请手续 ★★★
阐释说明:(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对破产财产委托拍卖或挂牌出让,是破产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内容之一。
(2)以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需要同级政府部门审批,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出让。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委托拍卖或挂牌出让时未合法履行审批申请手续,可能导致该委托拍卖或挂牌出让的行为无效。若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措施: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需要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破产管理人在处理这类破产财产时应当注意遵循相关规定,从而避免被追责的风险。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条

二、企业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风险20:不满足重整申请的适用条件 ★★★★
阐释说明: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是指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法律 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作为重整申请人。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在申请重整时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满足重整申请条件的,无法顺利成功申请重整。
防范措施:(1)债务人可以在两种情况下申请重整:①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②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2)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申请;②该出资人的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 之一以上。“出资人”,包括公司股东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注册资本”,是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法条链接:《破产法》第70条

风险21: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
阐释说明:所谓重整计划,是指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清理其债务、谋求其再生为内容的协议。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营业机构继续债务人营业的依据,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如何,不仅关系到公司重整程序的有效进行,而且同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汪世虎.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法学,2007(1).]由于参与重整过程的各方利益不同,各方都可能对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方法持有不同的看法,重整计划制订人和有关当事人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磋商和谈判才能制订出各方都能接受并可行的重整计划。因此,《企业破产法》给予了债务人与管理人一定的时间来制订重整计划,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防范措施:(1)《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期限一般是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有正当理由,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延长到九个月。如果经过最长九个月的时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尚不能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可能将立即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2)重整计划往往会削减债权人的债权或者改变债权的偿还期限或者方式,重整计划草案在制订完成后必须提交给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表决。债权人可以提出意见并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协商,修改重整计划草案,以利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同时,重整程序是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司法程序,人民法院要对重整计划草案审查,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才会批准。
法条链接:《企业破产法》第79条

风险22: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未获得批准 ★★★
阐释说明:重整计划获得通过的条件是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时:一是全部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是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且重整计划草案未能依前条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防范措施:(1)重整不限于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
(2)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即使重整计划草案已经为各表决组同意,获得通过,但仍需得到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才能付诸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审查合法性外,还会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如果发现重整计划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程序违法、重整计划的内容违反本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等,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权人分多组的,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4)企业重整后,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方式等与原企业相比,往往发生了根本变化,重整企业要加强与人民法院、政府的沟通协调,在法院与政府的帮助下修复企业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以利于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
法条链接:《企业破产法》第83条、第87条、第88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之七: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某某服装是温州地区知名服装品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某某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温州某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温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服装公司(以下简称“四企业”)长期经营服装业务,但因盲目扩张,投资了并不熟悉的造船行业。2014年受整体经济下行影响,不但导致投入造船业的巨额资金血本无归,更引发了债务人的银行信用危机。2014年10月9日,除服装公司外,其余三家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由于四企业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符合合并重整的基础条件,且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温州中院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四企业合并重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重整申请予以准许。随后,管理人制定整体性的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过程中获得了绝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仅出资人组部分股东不同意。经与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沟通了解到,其之所以反对主要是对大股东经营决策失误有怨言,对重整计划本身并无多大意见。
2016年3月17日,温州中院强制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温州中院及时根据《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对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使得重整企业隔断历史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正常使用包括基本户在内的银行账户、正常开展税务活动、解除法院执行部门的相关执行措施,为重整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风险2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 ★★★
阐释说明: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是指因重整计划缺乏可行性或者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是指债务人具备执行重整计划的能力,但其主观上没有执行的诚意且客观上对重整计划不予执行。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都将面临被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破产的风险。
防范措施:
(1)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受其约束。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应当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将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
(3)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可以按照原来的债权额,扣除实施重整计划已受的清偿额,以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行使权利,依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加分配。
法条链接:《企业破产法》第93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风险24:企业行贿
阐释说明: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修改涉及的条文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在上述条文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关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刑罚上,依照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具体来说在民营企业的风险部分中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甲公司人员为获得乙公司业务向乙公司行贿;二是甲公司为获得政府某业务向政府或事业单位或公共服务平台行贿。
防范措施:
要想做到预防贿赂机制,就要清楚企业内部哪些地方存在风险点,梳理清楚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预防,做到从苗头上掐断。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的合规监控体系。
第一,可以从最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领域下手,如采购、销售、招投标、福利部门、外联部门等方向下手,设立合规专员,对重点领域进行监管。另外,对于其他企业发生的贿赂行为可以通过内部渠道向员工公布,起到警醒作用。
第二,要制定严格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在企业中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故意员工匿名举报,保护好举报员工的个人信息,避免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并由合规部门直接对接处理。通过良性的鼓励措施能够有效地激励员工对企业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更多的有效线索,也能够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对于举报的奖励一些互联网大厂做得比较好,如腾讯、京东、字节跳动等公司对于危害企业信息安全、腐败贿赂等行为的举报设立的基金,奖励举报行为并查证属实的会奖励员工或者整个部门1万至1000万不等。对于企业查证属实的行贿行为,若构成犯罪直接由合规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不构成犯罪则根据规章制度给予降薪、调岗、停职、开除等不同的处分。
最后,建立预防贿赂风险补救机制。建立企业预防贿赂合规体系并不能彻底地避免企业行贿的风险,只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行贿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企业也需要建立有效的补救机制来应对发生贿赂犯罪后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如发现行贿事件后及时处理问题员工,注意应对舆论压力,将后续处理措施及时向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起到警示和安抚作用。要知道企业合规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举措,要随着市场形势,业务调整、经济风险来及时调整。因此,要对企业合规制度定期评测,查漏补缺,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企业合规机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相关案例:泉州中院(2018)闽05刑终669号
案情简介:李某案发前任匹克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采购的各项管理工作,德联公司肖某为成为匹克公司的油墨供应商,找到李某帮忙。
李某接受肖某的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采购部推荐肖某提供的油墨,后在李某的帮助下,德联公司成为独家供应商。
肖某为了感谢李某的推荐,让其成为独家油墨供应商等方面给予的帮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贿送李某共计274650元。
法院判决:一、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肖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三、责令李某退赃274650元,上缴国库。四、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已着手或已经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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