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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仲裁管辖时需注意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风险8: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 ★★★
阐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此种情况下一般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如果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则仲裁庭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
防范措施:企业在合同中进行管辖约定时需注意,无论是仲裁管辖协议还是法院管辖协议,当事人必须作出特定的、单一的选择。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风险9:仲裁协议违反“一裁终局”原则 ★★★
阐释说明: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可对仲裁结果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的内容违反了一裁终局制度,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防范措施:企业在约定仲裁协议时需注意,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仲裁虽程序较诉讼简单并且耗时较少,但必须遵守一裁终局的制度(劳动争议仲裁除外)。
法条链接:《仲裁法》第9条

风险10:未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确 ★★★
阐释说明:(1)仲裁机构因名称表述不准确而无法确定的,将因约定不明而面临仲裁协议无效的风险。①仲裁协议中约定“当地仲裁委”或“辖区仲裁委”,可能会因为无法认定仲裁机构的唯一性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②约定“某某市仲裁委”,除非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推断出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约定为“某某市仲裁委”,但某某市只有一个仲裁委,那么就可以确定仲裁机构。③仲裁协议中仅约定“发生争议时适用仲裁规则”而没有补充约定具体仲裁机构,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的特殊情形: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在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某某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防范措施:企业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时,需特别注意,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且唯一。最好先查找该仲裁机构的具体注册名称,确认无误后再写入合同中。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至第6条

风险11:未及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
阐释说明: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防范措施:一方面,企业应尽量避免仲裁协议无效,以免提起仲裁时对方提出异议;另一方面,若对方提起仲裁,需审查管辖是否正确,及时提出异议。
法条链接:《仲裁法》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二、法院管辖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12:约定附条件的管辖且条件须经法院实体审理才可认定 ★★★
阐释说明:当事人约定“由守约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因为是否违约,并不是当事人所能认定的,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一方是否违约。而且合同是否有效也是由法院经过审理后才能认定的。如果合同无效,则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号《关于某利公司与某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中认为:某利公司与某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该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中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情形符合该复函的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防范措施:约定管辖最好直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要约定一些附条件的管辖,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34条

风险13: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 ★★★
阐释说明:劳动合同是否允许协议管辖是有争议的。法律、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都有强制性规定,故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仍然留下了可供当事人协商管辖的空间,例如,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场合,可约定其中一地法院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立他字第67号案中认为,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指导性,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防范措施: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性质不同,是否适用协议管辖存在争议。但大量司法裁判表明,目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大量企业提供给劳动者的是格式合同,因此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和自愿平等原则,不能约定对劳动者不公平的条款,也不能利用录用机会强制劳动者同意不公平的条款。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

风险14: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 ★★
阐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防范措施:
(1)企业在约定合同签订地时,应与实际情况尽量保持一致。实际情况难以一致的,企业可根据司法认定顺序确定合同签订地。
(2)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管辖法院。基于涉案成本的考虑,需要综合评估选择管辖法院对己方的影响。例如,路程、时间成本、聘请律师的成本等。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

风险15:约定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
阐释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的案例,对级别管辖的约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中包含的地域管辖约定的效力。
防范措施:鉴于级别管辖法定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对管辖地约定时,不要对管辖级别作约定。发生纠纷后,企业要根据诉讼标的额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做好管辖级别的预判,尽早制定诉讼策略。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34条

风险16:未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
阐释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防范措施:
(1)企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得知被起诉时,应当及时审查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若存在管辖权异议,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
(2)基于涉案成本的考虑,需要综合评估已涉案件管辖法院对己方的影响。若发现己方所涉案件可能存在因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政府干预导致己方利益可能遭受较大风险,在存在不当管辖时,可以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保护己方利益。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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