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合并流程 | 注意要点 | 备注 |
| 制订合并方案 | 公司合并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应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由董事负责制订公司合并的方案。 | 合并方案一般包含如下内容:合并各方基本信息、合并形式、合并各方的产权关系,合并后存续公司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情况,组织机构的合并情况、合并各方的分公司及对外投资的处理方式、人员安置事项、债权债务的处理与承继安排等。 |
| 股东(会)决议 | 公司合并事项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根据新《公司法》,在简易合并、小规模合并情形下,相关合并参与方可不经股东会决议。 | 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公司合并,合并各方应当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真实、全面地进行编制,清晰反映各方的财产情况。 |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3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企业兼并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6、7条,金融企业进行合并、兼并时,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但在一定情形下,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这些情形主要包括: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3、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
| 签订合并协议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通常以合并方案为基础进行拟定。合并协议一般包含如下内容:1.合并各方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2.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3.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4.合并的条件、对价、支付方式;5.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股权占比;6.各方现有资产(含分公司、对外投资等)、资质、职工、债权债务情况及处理方式;7.合并的程序、日期;8.协议的解除、变更;9.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式;11.协议生效条件、签订日期及地点;12.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关于签订合并协议的时点,法律并未具体规定,通常在公司决策审批程序通过、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签订,但有些企业先行签订并约定待公司决策审批程序完成后生效的做法也未尝不可。 |
| 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 合并各方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在合并时,通知与公告缺一不可,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可能面临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 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宜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告内容相对简单,一般包括合并前各方的名称及注册资本、合并后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合并形式、联系方式、债权人权利主张事宜等。合并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联合公告或分别公告。通知及公告之后,可能因债权实现、债务清偿等原因导致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发生变动,如有需要,则应开展账目调整、报表合并、实收资本验资等相关工作。另外,公司合并并非法定应当清算的情形,因此公司合并各方通常不会进行清算。 |
| 办理工商登记 | 公司合并过程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等基本信息,若存在其他与公司合并无关的需要变更的事项,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则也可尝试一并提交申请。同时,还可能涉及被合并公司解散后的注销登记、新设立公司的设立登记。关于工商登记具体事宜,近年来并未出台新的、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实践中依然主要参考《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兼并重组意见》)。 | 针对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若公司合并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
风险18:承继合并企业的债务 ★★★
阐释说明:合并时,对各个合并企业的债务继承可能增加合并后企业债务的风险。债务人不得拒绝对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债务,这可能导致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巨大的债务,无法全部清偿对合并前的债权人的债务。
防范措施:企业合并需要综合考量,谨慎决定。应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重点在于企业资产证明、合同、债权债务情况、企业财务资料等方面。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
风险19: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 ★★
阐释说明:合并中法定通知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合并时,如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通知义务,会导致债权人丧失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机会。债权人可能以此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
防范措施: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20条、第255条
风险20:企业合并分立后违法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
阐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以新用人单位仅因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会产生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防范措施:为了便于管理,减少争议,我们建议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员工就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事宜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一致后尽快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34条、第35条、第48条、第87条
风险21:股权回购 ★★
阐释说明:本风险点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进行介绍。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往往约定特定条件下由公司收回股权。同时,也存在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法定情况。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未参加股东会议,或者未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则不能适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防范措施:为防止股权回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1)对股东来说,在签订股权回购条款时,应当谨慎对待回购价格、回购条件以及回购流程,以防出现业绩承诺虚高和回购流程繁琐不明确的情况;
(2)对公司来说,应当充分考虑自身财务状况设置合理的回购条件以及回购价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回购操作合法合规,以防出现诉累。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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