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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责任

风险1:应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阐释说明:(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新的产业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建设单位不论是通过土建施工建成新的设施,还是通过租赁他人场所从事某种影响环境的经营项目,都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办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
防范措施:
对环境影响程度不同的项目需编制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其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第16条、第24条、第26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新的产业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风险2: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
阐释说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处分。
防范措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应开工建设,以免遭受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61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25条、第31条,《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2条

风险3: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
阐释说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很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防范措施: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也应当分期验收。
法条链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3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4条

风险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
阐释说明:(1)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不可以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以实现对建设单位环保设施建设的监督。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2)“三同时”制度是指企业在开工建设项目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法条链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16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

二、企业日常环境管理责任

风险5: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阐释说明:(1)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须注意的是以上三种情形并非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全部情形。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忽视排污许可证的时效性,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有效期为3年,延续排污许可证许可有效期为5年。
防范措施: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条链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第21条、第46条、第49条、第57条,《环境保护法》第45条,《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风险6:污染物排放不合规 ★★★
阐释说明:(1)污染物排放不合规的情形主要包括超过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
(2)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是指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3)企业存在污染物排放不合规的情形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防范措施: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另外,企业应保证环保设备完好,能够有效运行。如果环保设施运行异常,污染物的排放就可能不合规。
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44条、第59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99条、第1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第83条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二:被告单位重庆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某等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重庆某某环保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程某作为重庆某某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重庆某某环保公司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重庆某某环保公司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是重庆某某环保公司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重庆某某环保公司罚金80000元;判处程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7:违法设置排污口 ★★
阐释说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采取措施、给予处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法条链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100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第22条、第64条、第75条、第84条

风险8:危险废物处置不善 ★★★
阐释说明:(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注意:①对于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危险废物名录执行,并且每当名录变动后,企业应重新识别本单位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情况;②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鉴别为危险废物的,也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2)危险废物处置不善主要包括未进行危险废物排污申报、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置、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导致危险废物泄漏。企业对于危险废物处置不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防范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运输时应使用专业车辆和专业人员,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刑法》第338条、第339条、第346条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某某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某某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境保护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某、王某、刘某某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某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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