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实体不再存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在进行清算程序时,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只是公司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一般不能进行积极的业务活动。”[ 徐学鹿.商法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118.]
风险1:公司章程未明确约定解散事由 ★★★
阐释说明:《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赋予了公司章程自由约定解散事由的权限,但有的公司在设立时没有明确约定解散事由,当股东间出现纠纷而又无充分的证据证实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时,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散公司,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比较困难,法院在很多情况下不会轻易地同意一家公司解散。此时的公司便面临着既无法顺利经营,又无法及时进入清算程序的尴尬境况。
防范措施:
(1)设定合理的股权架构,保障公司健康运营。
(2)妥善制定公司章程,避免公司“僵局”出现。建议在设立公司初期,设定一些可能出现的“僵局”,尽可能在章程中明确公司解散的具体情形,以便在股东间矛盾难以调和时,公司可以及时介入清算程序。同时,当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的情形时,股东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29条、第231条
风险2:隐名股东无法直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
阐释说明:隐名股东不可以直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属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决议通常按载于公司章程的股东按股权比例进行表决,若隐名股东有权随时主张自行表决,选择性要求撤销或者宣告决议无效,会使得公司陷入混乱,严重扰乱公司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措施:
隐名股东要想本人行使表决权,首先要确认自己有股东资格,否则,隐名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支持。隐名股东首先需要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通过司法裁判结果将“隐名”变为“显名”后方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5条
风险3:公司僵局引发公司解散纠纷 ★★★★★
阐释说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本文所述的“公司僵局”,包括以下情形:
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僵局的认定:
| 案号 | 裁判意见 |
|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87号 | 按照持股比例可以形成有效决议的,不视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364号 | 股东一方无法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应当视为经营管理困难 |
|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73号 | 大股东持股比例可以保证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的,不能认为股东会议机制失灵 |
| (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第35页) | 小股东无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分享利润,甚至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和退出公司。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选择。公司理应按照《公司法》良性运转,解散公司也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力举措 |
| (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指导案例8号) |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防范措施:
(1)为避免出现公司解散纠纷,企业需重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设计:“[ 刘国镔.如何预防股东大战[J].中欧商业评论,2010(28).]公司章程尽量吸收股东协议的内容,保留股东协议,并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写明两者出现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②首次制定的公司章程注意涵括股东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及公司治理的内容(关于公司设立和筹备的内容除外),并明确章程中某些条款的修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③合理设置股东股权比例,在章程中约定出现僵局时可以采用的途径以及具体适用领域等。因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建议找专业律师协助企业草拟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
(2)选择破解公司僵局的合适途径。
①诉讼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单纯的公司经营性困难,如公司经营亏损、融资难、资金短缺等这类非治理机构的根本性冲突问题,通常不能成为股东提请解散公司的理由。反之,即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公司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失灵,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内部管理出现根本性障碍的,也属于企业僵局,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此提请解散公司。在公司债务负担过重、经营困难、分歧难以调和且股东不想继续维持公司的情况下,诉讼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退出公司的不错路径选择。
②强制股权收购。即公司僵局发生后,僵持一方股东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或对方股东收购自己的股份。这一做法不仅可以帮助受害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无须解散公司从而使公司得到保全。[ 万国华,原俊婧.论破解公司僵局之路径选择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兼论新《公司法》第75条和第183条之公司治理解读[J].河北法学,2007(4).]
③采取仲裁或调解的方式。仲裁与调解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形成的,符合公司治理理念,但仲裁与调解的前提是有效的协议,相比上述两种途径,适用领域有限,可能会对公司治理、成本产生不良影响。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29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5条
二、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法律处分的行为。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原因解散的公司外,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终结解散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解散公司剩余财产,使其完全丧失法人资格。[ 徐学鹿.商法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119.]
风险4:公司解散后未及时组织清算 ★★★★★
阐释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防范措施:
(1)明确公司解散事由。详见《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2)及时成立清算组。公司因《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3)明确清算组的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29条、第232条、第23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相关案例:(2018)渝民终 384号 重庆某甲公司与李某某、马某某等与某乙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本案中,虽然某甲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该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但李某某、马某某未举证证明清算组开展的清算工作,并无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已经开始清算。相反,某甲公司开展了继续生产、对外销售产品、对外支付货款、对外无偿提供担保等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进一步证明李某某、马某某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经查明,某乙公司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得到全额清偿,对其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应推定为系因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而李某某、马某某未举证证明某甲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非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致,故应对某甲公司不能清偿某乙公司的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5: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
阐释说明:(1)清算组在进行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应全面履行书面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以及根据法律的要求在相关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义务,两者不可或缺。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范措施: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1条,《公司法》第232—255条
风险6: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对外代表公司 ★★★
阐释说明:(1)在实体法上,公司清算期间,法人资格并未消灭。清算中公司仍有法人的权利能力,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权利能力限于清算范围内。公司虽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以清算为目的的其他法律行为。
(2)在诉讼法上,清算中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续。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它仍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清算中的公司仍然是企业法人,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法定代表人既不是清算组成员,也未取得清算组授权而对外实施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需取得清算组追认才对清算中的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防范措施:公司清算时,首先,要及时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将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事实广而告之,避免不知清算事实的公司或者个人与公司发生新的交易。然后,要明确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清算期间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代表公司。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33条、第236条
风险7:执行未经合法确认的清算方案 ★★★★
阐释说明: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清算组执行的清算方案应当是被合法确认过的清算方案。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
风险8:恶意处置企业财产 ★★★★
阐释说明:(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还可能
构成刑事犯罪。如妨害清算罪,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9条,《刑法》第162条
三、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风险9: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
阐释说明:(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6)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措施:
(1)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的,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注销是公司合法停止经营活动的一种手段,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合法终止法人资格,终结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如遭遇经营困难,确实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来合法终止。
法条链接:《公司法》(2023修订)第232条至第241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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