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资金管理不当的法律风险
资金流动性强、风险高,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现在一些企业因运营资金不足致使财务风险增加、经济效益下滑,因此,加强控制与防范资金管理不当的法律风险,正确、合法、高效地使用资金对企业的未来尤为重要。
风险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使用公司财产 ★★★
阐释说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的财产挪归个人使用、利用公司资金满足个人消费,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公司可能面临运营资金不足的风险。
防范措施:法人的资产本应与个人资产独立,以防发生财产混同。因此, 加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使用公司资金的监督,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规范机制。同时完善公司财务用支审核制度,勿让公司财产成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提款机。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第181条。
风险1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 ★★★★
阐释说明: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不仅会影响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还会给公司员工的工资支付及债权人的债权带来风险。以下属于抽逃出资情形: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范措施:企业资金的管理须具有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并且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机制,增强对股东使用企业资金的制约与监督才能为资金管理筑好不透风的墙。公司在设立及增资过程中,多出现借用融资公司的融资完成验资后抽逃的情况,同时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当前,股东未实际出资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企业在对外经营时应慎重审核对方资金情况;对内,公司应及时督促未出资的股东补交出资款,禁止抽逃出资。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253条,《刑法》第15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
相关案例:(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29号陈某某抽逃出资案
案情简介: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某某投资(徐州)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了《重庆某某(某某)中药材物流园区合同书》, 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找胡某某借款100万元,并以自己和儿子陈某的名义分别投资70万元、30万元。通过验资后,于2011年1月12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某某中药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同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将注册资本100万元全部以劳务费的名义取出还给了胡某某。该公司现无力给付所欠的装修工程款、职工工资、预收租赁户租金、通信费、借款等费用。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风险12: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
阐释说明: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在合伙企业经营中,由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有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在代表企业对外从事活动过程中,各合伙人都有独自处分某些财产的机会,不排除个别合伙人为了自己的私利擅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情况,如将企业定购的原材料、设备移转他处或将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占为己有等。发生此类情况,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为由主张与“善意第三人”的交易无效,如果第三人明知该合伙人的行为属未授权行为,或者与该合伙人相互串通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则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此时合伙企业不仅要求其返回财产或补足差价,而且有权依法追究该第三人的相关责任。[ 解玉环.民事诉讼法百问[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
同时,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根据规定,为避免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风险,维护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依法退伙的除外。“分割财产”既包括合伙人撤回原始投入的财产,也包括分割由原始投资财产所获收益转化的或其他方面的增量资产。同时,企业内部严格区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与职责,建立必要的内部监督措施与问责机制。
法条链接:《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21条、第96条。
风险13:清算人侵吞企业资产 ★★
阐释说明:虽然企业在清算时其生命已经接近终结,但企业资金的管理仍旧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清算人因其职业特点具有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以及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的便利条件,清算人侵吞企业资产不仅侵害企业的利益,还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自行清算环节担任清算人的情形下,会有以下风险存在: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 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措施:自行组织清算组,法人团体在把好选择清算人入口环节的同时,对清算人进行以下监督措施:对清算人的选任和撤换,选择执行清算方案; 对清算人的日常监督。针对外部清算组,法人应明晰法院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程序,与法院、债权人会议保持联系,重点监督清算组清理出的对外债权、清算组费用、对资产的处理。
法条链接:《合伙企业法》第101条、第102条。
风险14:企业外汇管理不当 ★★
阐释说明:外汇是指一国持有的外国货币和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以进行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韩双林,马秀岩.证券投资大辞典[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p]但根据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企业不能随意支配外汇的去向,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否则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就会构成逃汇罪。
防范措施:企业若开外汇银行账户,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聘用具有专业外汇知识的财务人员进行管理,密切关注国际汇率变化。
法条链接:《刑法》第19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1条。
二、会计资料保管不当的法律风险
会计资料是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单位记录资金和资金运转的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专业资料。其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张复英.预算会计辞典[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具体是指: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风险15:会计档案不全 ★★★
阐释说明:会计档案不全主要表现为:会计档案归档不及时、不规范;会计资料未定期立卷、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有的企业未将本单位目标考核方面的各种指标文件纳入会计档案之中,只单纯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认为是会计档案,一旦发生争议,就无法查找依据。
因对会计资料保管不善,在破产清算时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担责:清算业务也包括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需注意,工商注销须以税务注销为前提,因此妥善保管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对股东来说也很重要,若还有未尽缴纳的税款或者因资料保管不当导致账目不清,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起诉。
防范措施: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13条、第2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风险16:原始凭证不真实,财务报告数据失真 ★★
阐释说明:有的企业对原始凭证审核不认真,对外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没有按规定审核,以白条支付;支款单和支款报销单使用混乱;借款、报销、转账等凭证或没有领导人签字、没有报销人签字或没有审核人签字;大量的报销单据后不附相应的明细清单,这就使得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有的企业为了内部报账方便,随意编制财务报告,造成账表不符;有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虽然有报表但没有文字说明和财务分析,影响了会计报表阅读者的正确理解。甚至有些单位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对内对外几套账。 [ 黎广就.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师,2011(11).]
防范措施: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尤其是确保会计档案及数据的真实,聘用专业人员进行记账,切勿踩法律红线。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法条链接:《会计法》第4条、第20条、第21条,《刑法》第162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8条。
风险17: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
阐释说明:为了躲避税务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检查或者故意隐匿真实的企业财务数据,某些企业发生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防范措施: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法条链接:《会计法》第4条、第20条、第21条,《刑法》第162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8条。
三、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风险
财务人员一般是指公司的会计、出纳、财务经理。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风险18:财务岗位人员设置欠缺或者不规范 ★★★
阐释说明:有的单位不按规定设置专职会计人员,或使用无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缺少会计专业技术知识。还有的单位业务交叉过杂,人员兼职过多,职责不明确,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既管钱又管账。还有个别单位为了方便, 全部银行存款印鉴由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 唐明磊.浅议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J].金融经济,2008(18).]这些都会导致公司账目管理混乱、数据错乱,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司内部侵占行为。
防范措施:企业招聘会计人员时应考量会计人员是否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是否系统掌握财务会计技能,是否熟悉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与相关财经法规。 同时查看其是否具有专业证书、相关的实务经验,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故,从企业自身来说应严格遵守《会计法》中关于会计岗位设置的规定,不得为一时便利而忽略全局。
另外,根据《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法条链接:《会计法》第27条、第37条至第40条
风险19:公司内部财务审核监督流于形式 ★★
阐释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未设内审机构,或者已建立内审机构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更多的还是有章不循,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用人混乱。将已订立的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内部监督执行大打折扣,导致账目混乱不清,支出收入等收据发票无法完全对应,招致税务部门的稽查。
防范措施: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法条链接:《会计法》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27条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