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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

风险38:企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阐释说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受到处罚。企业侵犯商业秘密常见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文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民法典》中做出如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后果: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处 十 万 元 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范措施: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企业对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都极为重视。因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旦以违法手段获得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极有可能引起纠纷。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合法经营,不以违法手段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但是企业间可以通过相互合作等合法方式,了解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条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条、第 17条、第 21条,《民法典》第501条

风险39:员工离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
阐释说明:多数企业都会发生员工离职的情况,而涉密岗位员工一旦离职后,企业的商业秘密极有可能因此泄露。现如今,公司的客户资料、经营策略、高新技术等信息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但随着企业间竞争加剧,通过引进竞争对手的员工来获取对手的商业秘密,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成为一种惯用的手段。如果涉密员工在离职时带走原公司的资料(包括工作文件、技术资料等电子信息),并以这些信息为自己求职加薪充当砝码,企业有可能面临重大的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1)企业在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其离职后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2)加强对企业员工的保密教育。(3)对员工电脑中涉密文件进行加密处理,或者做出能追查到信息泄露源头的特殊技术处理。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 23条、第 2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风险40:企业日常经营保护商业秘密不力 ★★★
阐释说明: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一旦经营行为不规范,极有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尤其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易产生复杂的法律风险:申请专利的过程中需公开技术秘密,容易被他人通过专利申请检索获取关键信息,进行模仿利用。实践中,申请者往往尚未取得专利权,在市场上就已出现同类产品,使得企业技术的商业价值大打折扣。
防范措施:(1)在商业合作接待时,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国内外合作伙伴考察、参观本企业过程中,要注意避开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敏感区域。需要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讲解的,可以要求来访者签订保密协议。
(2)在签订业务合同时,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可能涉及企业的供销渠道、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可通过约定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不得将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合同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要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如对合作对象进行必要审查;了解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市场价值;技术合同设定担保时的注意事项;对技术可行性进行综合考察与研究。
(4)企业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技术公开范围的大小、是否涉及核心技术秘密、是否容易被模仿等因素,最大限度地防止技术信息的泄漏。
法条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条

二、企业著作权

风险41:职务作品权属约定不明 ★★★★★
阐释说明:企业著作权权属涉及的争议集中体现在职务作品的创作上。企业与员工对职务作品权属约定不明,则极易在双方间引发著作权纠纷。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而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由国家享有。
防范措施:(1)对企业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及时做好版权登记。
(2)由技术中立机构对著作权形成的时间点的电子证据予以固化。
(3)通过公证,证明著作权权利归属和形成时间。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 11条、第 18条

风险42:企业著作权侵权 ★★★★
阐释说明:这条风险可以分两个内容:一方面是企业的著作权遭到侵害,使得企业凭借该著作权获取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企业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引起双方的侵权纠纷,企业最终可能承担停止侵权、给付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当然,企业在自身经营过程中也要注意不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防范措施:(1)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如果收到著作权权利人邮寄的索赔函、提示函、律师函等文件,切勿慌张,可能权利人仅以主张经济赔偿为目的。因此,企业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有以下应对措施。第一,企业应及时核实来函人是否为真实的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权利证明或通过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查询等。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非著作权人使诈索赔,让心虚的侵权者上当受骗。第二,企业应及时展开内部调查,核实是否真实存在侵权行为。对于确认存在的侵权事实,在保证负面影响最小的情况下,及时停止使用,终止侵权行为。第三,企业应确认侵权著作权的价格或价值。即使构成侵权,企业也应当把赔偿的底线确定清楚。第四,主动与被侵权人谈判。著作权人一般维权途径为发函和直接提起诉讼两种,但由于谈判的成本要低于诉讼,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均能够在开庭前接受协商谈判。
(2)企业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防范措施:第一,建立完善的对外宣传、广告发布等与著作权相关的制度体系,规范审核流程,建立图片、视频、字体使用和发布的审查、备案制度。第二,如委托第三方进行对外宣传、广告发布,建议在协议中划清对外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对于由第三方提供的视频、图片应严格审核其来源。
(3)企业著作权受他人侵害的应对措施:在自身的著作权遭到侵害时,企业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的程序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52条、第 53条、第54条,《民法典》第1185条

风险43:企业宣传资料著作权侵权 ★★★★★
阐释说明:企业依靠网站、内刊、宣传册、宣传单等进行宣传时,常常需要转载一些文章、图片等。有些转载未经原作者授权,往往会引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所以,企业的宣传岗位、企划岗位、网络编辑等岗位的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企业转载文章的法律风险类型和法律责任。
防范措施:(1)明确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宣传手段,如宣传画报、宣传时使用的字体、宣传中摆放的饰品、放映的画面、音乐表演、餐饮企业宣传过程中使用的菜谱照片等。
(2)避免直接使用从百度、360等搜索引擎搜索到的图片、音乐、字体、视频。若制作的宣传手册中采用了图片,要做好相关的著作权检索。最好由自己设计,或者采用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 图片。
(3)宣传如果需要转载他人的文章或者图片,要取得作者的授权同意。
(4)企业针对自身产品的特色,最好形成具有独创性的宣传手段。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52条、第53条,《民法典》第11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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